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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护照法实施后不再办理护照延期的通知
2006-08-18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该法实施后(即自2007年1月1日起),护照有效期届满的,应当依法予以换发或补发,不再办理延期。各驻外使领馆有效期分两种,持照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含)以上的十年。因公护照的有效期仍维持现行做法,根据实际需要办理换、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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