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赴香港签证须知 |
| 2007-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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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签证须知(持外国护照) 持卢森堡护照前往香港特区短期访问、旅游观光,可免办签证在港停留90天。但如属下列情况之一,仍需事先向我馆,或直接向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申请签证: 1、拟在港停留超过90天者。 2、赴港受雇就业、定居、进行演出、举办展览人员。 3、赴港就读,接受职业培训或接受工业、商业训练人员。 如通过我馆申请香港特区签证,须履行以下手续: 1、填写香港签证申请表 2、2寸照片1张。 3、领事官员要求出示的其他有关文件或身份证件。 此类申请均需征求入境事务处意见,一般需时约1个月,无特急或加急服务。费用30欧元。 其他国家公民前往香港是否需要申请签证,以及如何申请签证,请访问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网站,了解详细情况和要求:http://www.info.gov.hk/imm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