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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证及认证须知
2007-08-06

申办公证及认证手续须知

  一、认证

  在卢中国公民或外籍华人送往中国使用的法律文书,如出生证明、单身证明、委托书、声明书、身份证明书、学历证明、商标证明及有关房产继承、房产登记的文书等均须经由卢森堡当地公证员(NOTAIRE PUBLIC)或有关部门公证,卢森堡外交部的认证,最后送中国大使馆认证。

  二、公证

  在卢中国公民发生在中国国内的行为或事实,如出生、死亡、结婚、学历、毕业证、未受刑事处分等,请当事人回国或委托他人在国内办理公证及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和卢森堡驻中国使、领馆的认证。中国公民如需办理委托书、授权书、健在证明等文件,可亲自到中国驻卢森堡使馆办理。

  三、涉香港、澳门的公证认证

  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如需办理授权、委托书或在香港/澳门律师准备好的文件上签名公证,可直接到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办理。

  已退出中国国籍或办理国籍变更登记者,须先在当地公证员或有关部门办理公证,并送法外交部认证机构认证,然后送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认证。

  四、公证、认证收费标准(单位:欧元)

  类别

  费用

  民事类

  20

  商事财产类

  40

  五、办理公证、认证手续需时五个工作日。如需办理急件,须另交纳急件费。24小时内取件者每人加收加急费33欧元,第二或第三个工作日取件者每人加收加急费23欧元。

  六、凡向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申办公证或认证手续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护照或公民身份证)及其相关文件和他们的影印件。

  七、中国驻卢森堡大使馆和领事部不承担各种文书的翻译工作,如需翻译,可直接向在卢森堡正式注册的上诉法院翻译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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