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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民赴华与中国公民结婚须知
2007-08-06

  外国公民去中国与中国公民结婚须知

  外国公民去中国与中国公民结婚,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下,还须向中国地方民政机关提交以下证明书:

  一、经卢森堡主管机关公证的未婚证明书(即无配偶证明书)。证明书须写明当事人出生时间、地点及婚姻状况。该证明书须经卢森堡外交部认证,然后经中国大使馆认证。该证书须在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认证方为有效,经大使馆后半年内有效。

  二、凡当事人系离婚或丧偶者,须提供经卢森堡外交部认证的离婚证明书或配偶死亡证明书,并经中国大使馆认证。

  三、如当事人前次婚姻关系由第三国法院判决离婚,须提供经我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如无法提供该文件,可由其办理关于原配偶国籍及无法取得该证明原因的声明公证书并办妥我驻该第三国使领馆的认证。如其原配偶系中国公民,还须提供经中国有关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上述文件送交中国有关法院裁定前须经中国大使馆认证并须附中文译文。

  四、大使馆办理认证手续需五个工作日,每件收费20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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